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授權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有關決議或依據法定職權,授權有關人員在授權范圍內以公司名義辦理有關事務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公司授權委托事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法務部)是授權委托事項的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及工作流程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并建立授權委托管理臺賬。
第五條 公司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制作《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公司嚴格授權管理,一項事務一次授權。
第二章 授權委托
第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后,受托人在《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權限和期限內,依法代表公司出席有關會議,簽署合同(協議),代理訴訟與非訴訟工作,或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八條 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分支機構或工作人員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但法定代表人親自辦理有關事務的除外。
第九條 除專業性事務外,非公司正式員工不得作為受托人。
前款所稱專業性事務,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律師、審計師、評估師及其他必須具備專業資格(資質)人員辦理的事務。
第三章 授權委托書的辦理
第十條 辦理《授權委托書》的基本流程為:
(一)業務部門申請;
(二)公司領導審批;
(三)董事會做出決議或公司領導做出批示、決定;
(四)法務部制作《授權委托書》,分管領導審核;
(五)法定代表人簽發;
(六)用印、傳遞、存檔。
第十一條 《授權委托書》一般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受托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身份證復印件、住址、職務;
(四)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有效期限);
(五)出具《授權委托書》的時間。
前款所稱委托期限是指,一般工作人員委托期限為三天,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務委托期限為五天,經法定代表人批示或決定的可延長委托期限。
國家公檢法、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提供格式文本的,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可按對方格式文本制作《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業務部門提請公司領導審批時,應在有關請示或議案中明確請示事項、受托人姓名、授權權限及期限等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業務部門經審批同意后,向法務部提出制作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關事項的審批文件;
(二)受托人的姓名、職務及相關信息;
(三)授權權限和期限;
(四)辦理授權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由法律事務部專職人員辦理。
第十五條《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授權權限,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跡,修改、涂改后的《授權委托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受托人不得轉委托。需要變更受托人的,業務部門應當重新報請批準,并制作新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章 授權委托后續管理
第十七條 受托人應妥善保管《授權委托書》,如依法需向有關機構、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的,受托人應留存復印件。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善意地辦理委托事項。事項辦理完畢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及時匯報。
第十九條 根據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變更授權權限、更換受托人或者撤銷授權。原受托人在接到變更、撤銷通知后應立即將原《授權委托書》交回法務部,或者由業務部門通知有關機構或合同相對方。
需注銷原《授權委托書》的,法務部收回該《授權委托書》并在正本上標注“注銷”字樣,由經辦人署名并標注日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企業的授權委托管理辦法,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